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
94年3月16日第224次行政會議通過
94年3月2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屆第6次會議通過
95年2月15日第2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5年3月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屆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
95年5月2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屆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4月27日第4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6月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屆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7月20日第558次(加開)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7月2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屆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國立暨南國際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發展校務,鼓勵各界對本校捐贈及有效管理受贈收入,依據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」第十三條及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」規定,訂定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」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受贈收入,係指本校無償收受動產、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。
三、受贈收入為現金時,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;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,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。 前項現金以外之受贈收入,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,並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。
四、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,由學校統籌運用;指定用途之捐贈,依其所指定之用途辦理。
五、受贈收入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,且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。
六、對熱心捐贈者,除製作捐贈收據交付收執外,並依「本校接受捐贈致謝辦法」規定辦理。 本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內容物、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。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,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。
七、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,應提撥10%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,惟符合下列用途者,得免予提撥: (一)指定作為學生獎補助、學生社團經費及急難救助金。 (二)指定用於全校發展經費、興建工程。 前項提撥比例,如有特殊需求,得敘明具體事由簽奉校長同意,予以調降或免提。
八、指定用途之捐贈,得經原捐贈者(或其授權代理人)及本校之同意,變更用途或改為不指定用途。
九、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於捐贈目的已達成、不存在或剩餘之經費少於1萬元者,經捐贈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通過,填具計畫收支結算表辦理結案,並將剩餘款項併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。
十、受贈收入由學校統籌管理部分,依下列原則分配:(一)15%用以支應募款所需各項支出,有績效之行政支援人員得支給工作酬勞,惟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款仍撥充校務基金。(二)85%撥充校務基金。
十一、受60 %為限,其結餘贈收入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應設置專帳處理,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,並依規定年限保存。本要點收支情形,其相關主管人員、預算執行人員、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,應負其執行預算、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,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。
十二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另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、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
88 年10月28日第116次行政會議通過
103 年3月5日第4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5 年4月27日第4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為感謝各界熱心人士或團體捐助本校,特訂定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,包括設立講座、獎學金、購置設施、興建建築物、捐贈圖書、儀器設備、金錢、債券或其他資產者,其致謝方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本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內容物、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。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,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。
第四條 本校對捐贈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:
一、 捐贈價值累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,致送感謝函乙紙。
二、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,壹佰萬元以下者,致送感謝函及感謝狀。
三、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,壹仟萬元以下者,致送感謝函及感謝牌或獎座,並禮聘為本校榮譽校友;如為機關團體捐贈,其負責人亦得禮聘為本校榮譽校友。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,應將其捐款事蹟、照片及相關資料陳列於校史室。
四、 捐贈價值累計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,除依前款規定獎勵外,並得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特案處理。
五、 凡捐贈者有特定之獎勵需求者,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得採用之。
第五條 符合「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」給獎規定,得另報請教育部褒獎。
第六條 凡本校圖書館、運動場或其他設施及藝文等活動,訂有相關獎勵優待措施者,悉依其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財政部捐款國庫作業常見問答,請至國庫署網站(網址:www.nta.gov.tw )=>常用問答=>14.『如何辦理捐款國庫作業』(庫務管理組),瀏覽相關資訊。